來源:青島日報
2025-05-08 09:12:05
原標題:青島“張榜”5項成果轉化任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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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青島“張榜”5項成果轉化任務清單
來源:青島日報
□青島日報/觀海新聞記者 耿婷婷
科技成果轉化是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關鍵。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去年底,《青島市深化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十條措施》(以下簡稱“十條措施”)出臺,提出了10條改革性措施,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改革做出指引。
近日,青島市科技局發布《關于開展2025年度青島市深化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十條措施“揭榜”任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十條措施深入實施及落地繪制了以點帶面,逐步拓面擴量、提質增效的路線圖。
此次《通知》公布了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創新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方式、推行“先使用后付費”制度、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持股平臺等5項任務清單。
圍繞這些清單,《通知》明確了每項任務清單的改革目標、實施路徑、預期目標等,支持在青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或國有投資企業以“揭榜”方式承擔改革任務,推動改革走深走實,加快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創新體制機制
讓成果轉化更通暢
在體制機制上進行創新,可以提綱挈領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之路更加通暢。暢通體制機制,此次“揭榜”任務里涵蓋了不少創新舉措。
科技成果是高校、科研院所等機構的國有無形資產,其資產價值如何確認,一直是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難題之一。為了進一步對這一無形資產進行“有形”管理,十條措施將“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這一創新舉措放在篇首進行了強調。
對此,專家分析指出,轉化前,推動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事業單位建立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建立全流程貫通的職務科技成果管理體系——這是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的前提;轉化中,單列后的職務科技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門承擔資產管理職責,實行臺賬式管理;轉化后,職務科技成果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形成國有資產,其劃轉、轉讓、退出、損失核銷等處置,由科研事業單位自主決定,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范圍。
這也正是《通知》對該項任務設定的揭榜目標。《通知》要求,揭榜期內,揭榜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從知識產權形態到形成股權階段的全流程管理體系;2025年當年度,本地科技成果轉化合同(包含轉讓、許可和橫向合作)到賬金額同比增長20%及以上或增加1000萬元及以上。
十條措施的另一個機制突破是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允許科研事業單位在設定合理路徑、規范合同約定、做好風險防控的前提下,采取“賦權+約定收益”的方式,將留存的部分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權屬關系。在保障單位權益方面,十條措施明確,成果完成人將科技成果作價入股企業,并約定企業上市或股權轉讓時,將對應股權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歸屬轉讓給科研事業單位。
為推動該項舉措落地,《通知》要求,在揭榜期內,揭榜單位建立或者修訂完善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管理制度;揭榜單位至少完成2個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賦權項目,并成立企業。
專家分析認為,就像最了解孩子的是父母一樣,最了解成果的是成果發明人。此舉可給予成果發明人更大的轉化自由度,在把握轉化時機、吸引社會資本等方面更有優勢。
科技成果轉化難,很大一個原因是其環節多、鏈條長、風險高,不少關鍵環節受不確定因素影響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環節“扶一把”“推一程”,可以有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進程。
根據十條措施的內容,《通知》要求揭榜單位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持股平臺”,按程序購買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轉化作價入股后持有的股份,也可通過直接購買或與科研團隊共設企業購買知識產權等方式,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轉化為現金收益。揭榜期內,揭榜單位至少與2家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合作關系;揭榜單位服務成果轉化企業達到2家及以上。
費用使用“松綁”
為成果轉化引活水
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費用怎么來、賺了錢歸誰,都是需要探討的方向。對此,此次試點任務中圍繞費用使用進行了“張榜”,要為科技成果轉化引入“活水”。
十條措施創新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使用方式,探索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支持科研事業單位探索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結合的成果轉化方式,在成果轉化中形成“現金入股+技術入股”的出資組合。
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揭榜單位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企業,可將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獎勵給項目完成人,也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按照分配比例獎勵給項目完成人,由其出資成果轉化企業。
專家分析,以往,科研事業單位不允許現金作價入股,只允許技術入股。將技術和現金綁定,允許使用橫向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可助力解決成果轉化過程中的資金不足難題。
在目標設定上,《通知》要求揭榜單位制定完善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辦法,健全組織實施工作機制和決策執行制度;“現金入股+技術入股”投資組合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案例數達到2個及以上。
為了進一步擴展科技成果轉化渠道,十條措施鼓勵這些成果到市場中去“試營業”。《通知》明確,鼓勵科研事業單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費”方式,將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許可雙方可約定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轉讓、許可費,實現科研單位與中小微企業的互利共贏,提高成果轉化成效。
“先使用后付費”使企業有了更多承接成果落地的選擇,既可以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又可以緩解企業在創新發展中面臨的資金不足問題,減輕企業資金壓力的同時,提高企業對科技成果的承接力和轉化效能。
揭榜后,揭榜單位要制定完善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管理制度,健全組織實施工作機制和決策執行制度;實施“先使用后付費”科技成果達到5項及以上。
在首批5項任務清單中,“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是每一項任務都需要達到的要求。通過揭榜,青島要在全市范圍內以試點的方式逐步推動十條措施落地,形成科技成果轉化的規模效應。為此,《通知》提出,至2026年9月30日止,青島將結合預算等情況,對實施成效較好的“揭榜”單位給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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